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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23日 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确保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教育部《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适用于本规定。有关基建和修缮采购办法另外制订。国家及省、部委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及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四条

凡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人民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以下统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协商,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条

使用行政事业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行为,同时应遵循《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及后勤管理办公室、计财处、校工会、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

二、审查拟入选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范围的供应商资格;

三、确定并调整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

四、处理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执行机构(采购机关),负责各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确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四、具体组织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信息;

六、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

七、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事宜;

八、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低于“门槛价”采购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活动;

九、办理学校交办的其它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事务。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采购计划确定并提供具体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协助设备管理科进行市场调查、推荐供货厂商,保证采购预算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编制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确定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经济合同;

三、验收、结算等。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编制仪器设备采购目录。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计划进行。

采购目录应当包括:①已或批准的采购申请报告。②采购清单,

包括拟购仪器设备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采购目录由经办人和经办单位领导签字后报设备管理科。

第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进行招标采购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采购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应当按照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参照《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申请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二)谈判人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或经济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四)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供应商的理由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二)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应当是符合仪器设备采购要求且性能价格比最高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应在每学期末将执行完成后的采购合同正本、标书文件、采购记录等采购文件移交校档案馆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经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经济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在经济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经济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经济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

支付采购资金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应监督采购单位向计财处提供有关文件(发货票、固定资产报增表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

第十九条

在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按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接受计财处、审计监察处、工会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求采购当事人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仪器设备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