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校国家统发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
2019年03月04日 00:00
校内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并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新税法下的计税方法直接影响每月计税工作,即每月计税工作除了需累计汇算当年以前月份所有综合所得收入外,还需汇算累计已扣除款项和已预扣预缴税额,即: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新税法下个税工作细致繁琐、准确度要求高,涉及每个教职工切身利益,且每月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需根据税务系统确定当月专项附加扣除依据,因此,学校现行发放时间已无法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保证每一位教职工切实享受新税法带来的红利,经研究决定,学校国家统发工资发放时间由原来的每月6日调整为每月8日。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
2019年3月4日